匯票(Money Order)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,我國的《票據法》第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匯票是出票人簽發(fā)的,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,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?!眳R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。它是一種委付證券,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:出票人、受票人和收款人。
2017年12月1日,《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(guī)范》正式實施,匯票的標準英文為Money Order。
貼現
貼現是指遠期匯票經承兌后,匯票持有人在匯票尚未到期前在貼現市場上轉讓,受讓人扣除貼現息后將票款付給出讓人的行為?;蜚y行購買未到期票據的業(yè)務。
一般而言,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,分別是貼現、轉貼現和再貼現。
貼現: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,為了取得資金,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,是持票人向銀行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。
轉貼現:指商業(yè)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,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,交給其他商業(yè)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,以取得資金融通。
再貼現: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(yè)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(yè)匯票,向商業(yè)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。
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
(1)匯兌功能。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,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。
(2)信用功能。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的障礙。票據本身不是商品,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。
(3)支付功能。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(xù)上的麻煩。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,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、支付工具,減少現金的使用。而且由于票據交換制度的發(fā)展,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,簡化結算手續(xù),加速資金周轉,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。
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,即出票人、付款人、收款人;而本票只有出票人(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)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。
(5)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,才能簽發(fā)支票;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;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,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。
(6)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,而匯票的主債務人,在承兌前是出票人,在承兌后是承兌人。
(7)遠期匯票需要承兌,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,本票也無需承兌。
(8)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,若另有承兌人,由承兌人擔保付款;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;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。
(9)支票、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,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,對出票人、背書人、承兌人都有追索權。
(10)匯票有副本,而本票、支票則沒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