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觀設計亦稱“工業(yè)品外觀設計”。產品外部的藝術或裝飾性的設計。設計內容包括形狀、式樣、色彩或其組合等。不包括其構造方法或原理以及以實現(xiàn)產品功能為主要目的的外觀或形狀。2008年12月修改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》規(guī)定的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、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、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(yè)上應用的新設計。
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,美國是首先確定有關的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內在識別性的國家。如果某一外觀設計具有內在識別性,則相當于上述的“任意性或奇異性標記”,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請商標注冊或要求商標權的保護。然而,具有內在識別性的外觀設計并不多見。
如果某一外觀設計不具有內在識別性,則相當于上述的“描述性標記”,其使用者在尋求商標注冊或商標權保護時,必須證明該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,可以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。由于絕大多數(shù)外觀設計不具有內在識別性,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,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,就是非常重要的。
對此可以做出進一步的解釋。1995年7月6日,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(fā)布了《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、包裝、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(guī)定》。其中第3條說:“本規(guī)定所稱裝橫,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、圖案、色彩及其排列組合?!?/p>

